(2014)运盐民初字第2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关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公司,关某某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运盐民初字第2376号原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石某某,公司员工。被告:关某某,男,1983年4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公司诉被告关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运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