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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田广颍与被执行人王学君、王学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田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人田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王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9日作出的(2013)铁民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二项和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3)齐民二终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某、王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被执行人王某某、王某某于2015年2月6日给付申请执行人田某某人民币40000元,余款未付,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铁执字第1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 义审判员 赵国范审判员 付治钧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弥元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