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民初字第1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赵静与杨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静,杨雨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民初字第1019号原告赵静。委托代理人包根,灌云县伊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雨。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静与被告杨雨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被告已一次性给付90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3元,减半收取5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夏奕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