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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睢民初字第015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李青与商丘市海洋粉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青,商丘市海洋粉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1551-1号原告李青,女,回族,1988年3月4日出生,住商丘市。被告商丘市海洋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包公庙粮管所院内。法定代表人赵乐祥,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青诉被告商丘市海洋粉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青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商丘市海洋粉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便于本案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商丘市海洋粉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王某某名下用于本案担保的,位于商丘市的房产一处。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 林审判员 刘 涛审判员 李艳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雪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