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一初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易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一初字第651号原告:易某,女,1986年5月11日生,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上湖乡。被告:郑某,男,1983年5月15日生,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本院受理原告易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易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考虑后决定不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易某承担。审判员 刘永琴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