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运盐民初字第2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原告吕某某与被告运城市盐湖区某某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运城市盐湖区某某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运盐民初字第2593号原告:吕某某,男,194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山西正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运城市盐湖区某某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南某某,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运城市盐湖区某某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8元,减半收取234元,由原告吕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圣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