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府民初字第008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2015)府民初字第00884-1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府民初字第00884-1号原告郝某某,男,197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府谷县府谷镇。被告陈某某,男,196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府谷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陈某某的工资及阳光津贴予以冻结,并提供其所有的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为陕KYL9**)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案件将来顺利执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陈某某的工资及津贴予以冻结。(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府谷支行,账户2610091101000783879;开户行:中国银行府谷支行账户3071720010200155398)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海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温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