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刑初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XX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莲刑初字第00138号公诉机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2014年11月29日被抓获,同年12月1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6日被依法逮捕。捕前无业。现羁押于西安市莲湖区看守所。辩护人吴松林,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莲检诉刑诉(2015)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天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吴松林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4年6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与其朋友骑电动自行车路过本市莲湖区永安路与劳动北路丁字路口,见被害人陈某某与丈夫冯某某在该路口西南角摆摊卖馄饨,认为二人占用了其姐摆摊的位置,遂与冯某某发生争执。冯某某用夹煤的钳子击打刘某某头部,两人厮打在一起。陈某某见状用碗舀起摊位内开水锅的开水浇到刘某某身上,当第二次舀开水时,刘某某挡住并夺过陈某某手中的开水碗,将碗内开水泼洒在陈某某的面部,致陈某某面部烫伤。2014年9月25日经西安市莲湖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伤情已达轻伤二级。为证实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成立,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报案材料及抓获经过证明,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指认笔录及照片,证人曹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庭审中,被告人刘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承认属实,表示认罪。其辩护人认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事实不持异议,但本案起因由被害人引起,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对被害人已予以赔偿,希望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与其朋友骑电动自行车路过本市莲湖区永安路与劳动北路丁字路口,见被害人陈某某与丈夫冯某某在该路口西南角摆摊卖馄饨,认为二人占用了其姐摆摊的位置,遂与冯某某发生争执。冯某某用夹煤的钳子击打刘某某头部,两人厮打在一起。陈某某见状用碗舀起摊位内开水锅的开水浇到刘某某身上,当第二次舀开水时,刘某某挡住并夺过陈某某手中的开水碗,将碗内开水泼洒在陈某某的面部,致陈某某面部烫伤。2014年9月25日经西安市莲湖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伤情已达轻伤二级。2015年3月29日,被害人陈某某与被告人刘某某的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刘某某家属支付被害人陈某某各项赔偿款4万元(已支付),被害人陈某某对被告人刘某某表示谅解,请求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减轻处罚。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公安机关受理公民报警求助情况登记表及报案材料;2、公安机关出具抓获经过证明;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证人冯某某、曹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被害人陈某某及证人冯某某、曹某某的辨认笔录;7、被告人刘某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8、被害人陈某某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9、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10、公安机关出具的案情说明;11、和解协议及谅解书;12、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证明。上列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并能相互印证,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害人在本案中存在一定的过错,且被告人刘某某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之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9日起至2015年5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畅 敏人民陪审员 杜军芳人民陪审员 匡玉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夏江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