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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磐民一初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姚某某某与刘某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磐民一初字第612号原告:姚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丽萍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承担150.00元,退回原告150.00元。代理审判员  孙莲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