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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5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叶荣坤与蔡明琦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荣坤,蔡明琦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5520号原告叶荣坤,男,196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委托代理人张建成、陈静宜,福建嘉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明琦,男,195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荣坤与被告蔡明琦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以有其他解决方案无需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合法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荣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叶荣坤负担。审判员  陈永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孟晓媚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