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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刑监执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尹朝有抢劫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陇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尹朝有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陇刑监执字第220号罪犯尹朝有,男,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现服刑于甘肃省武都监狱。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3日作出(2007)嘉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朝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尹朝有不服,提出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6年8月18日起至2020年8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8月21日交付天水监狱服刑改造。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2日作出(2010)天刑执字第22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12月26日从甘肃省天水监狱转入甘肃省武都监狱服刑改造。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6日作出(2013)陇刑执字第4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2015年3月30日,执行机关甘肃省武都监狱以(2015)武狱减字第100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提请对该犯予以减刑,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武都监狱认为,罪犯尹朝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按时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顺利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记功两次,表扬一次。2014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考核分累计260分,有实际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认真学习法律知识,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门功课成绩优异。该犯在劳动改造中,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罪犯考核性记功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三课”统考成绩单等材料。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997年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尹朝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振飞审判员  陈 述审判员  尤 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张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