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民二初字第00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丁伟与武敬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伟,武敬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二初字第00448号原告:丁伟,男,198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被告:武敬忠,男,197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伟诉被告武敬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伟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7元,减半收取34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东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梦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