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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终字第2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建南与被上诉人朱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建南,朱磊,南林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21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建南,男,汉族,1966年7月20日生,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沈雨,男,汉族,1953年6月25日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磊,男,汉族,1971年3月8日生,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索明瑜,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典,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南林君(曾用名南琳),女,汉族,1969年2月19日生,个体心理咨询师。上诉人张建南因与被上诉人朱磊、原审被告南林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秦民初字第956号民事判决,张建南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建南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张建南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建南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646元,减半收取2823元,由上诉人张建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彬审判员 洪 霞审判员 葛亚健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可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