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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终字第3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田家国与巴科、顾庆国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家国,巴科,顾庆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终字第30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田家国,男,汉族,1973年9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委托代理人:郭军,四川思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亮,四川思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巴科,男,藏族,1965年11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康定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顾庆国,男,汉族,1966年11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二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陈玫,四川华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田家园与被上诉人巴科、顾庆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田家园不服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高新民初字第35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3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本案所争议的房屋位于四川省双流县三星镇南新村4组,该地址产生的不动产纠纷应由双流县人民法院管辖,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高新民初字第355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移送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处理。案件受理费1384元,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王长军代理审判员  傅 敏代理审判员  孙泽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艳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