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执异议字第6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陈天舒与广东振海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俞西林、正海控股有限公司、广州大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东振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宏海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俞天广、广州大航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天舒,上海中油国电油品有限公司,广东振海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正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俞西林,俞天广,广东振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大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大航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广西宏海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保税区诚欣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广州正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遵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西陆川强锋号瓷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执异议字第66、67号异议人:陈天舒,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何辉、武英华,均为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上海中油国电油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号****室。法定代表人:金容仲,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国周、夏云洲,均为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东振海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号之****房。法定代表人:俞西林。被执行人:正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号B塔****房。法定代表人:俞西林。被执行人:俞西林,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俞天广,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被执行人:广东振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号中石化大厦B塔**楼****房*****房*****房。法定代表人:俞西林。被执行人:广州大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号B塔****房。法定代表人:俞西林。被执行人:广州大航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号之六803单位。法定代表人:俞天广。被执行人:广西宏海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滨湖路**号宁汇大厦*****号。法定代表人:俞西林。被执行人:广州保税区诚欣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州保税区东涌路*号****房。法定代表人:俞燕清。被执行人:广州正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号B塔****房。法定代表人:俞西林。被执行人:广州遵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号B塔****房。法定代表人:俞西林。被执行人:广西陆川强锋号瓷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沙坡镇中心村浦宝二级公路北面。法定代表人:陈芬。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中油国电油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振海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俞西林等票据承兑纠纷二案过程中,陈天舒申请参与该二案的分配,本院于2015年2月4日作出《通知书》,告知不接受陈天舒的参与分配申请。陈天舒遂提出异议。在本院审查过程中,陈天舒以其与上海中油国电油品有限公司就执行所得达成一致意见为由,申请撤回对分配通知的异议。本院认为:陈天舒申请撤回异议,属于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陈天舒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洁靖审判员 刘卓江审判员 刘 皓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翠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