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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民申字第00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张桂华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张桂华,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孝昌营销服务部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民申字第007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槐荫大道西段路***号。代表人:吕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左晓杰,该公司职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桂华,女,汉族,1960年8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昌县。原审被告: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孝昌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花园镇西洪花路***号*号楼*楼。代表人:王琼,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生命人寿孝感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桂华及原审被告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孝昌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孝昌营销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孝感中民二终字第00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生命人寿孝感支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将无证驾驶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行为作为免责事由,保险人依法只需履行提示义务,无须履行明确说明义务。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无证驾驶行为属于禁止性行为;2、张月明是因无证驾驶无行驶证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了事故同等责任。3、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无证驾驶行为保险人只需履行提示义务,无须明确说明。(二)一、二审法院一方面认为生命人寿孝感支公司对无证驾驶行为履行了提示义务,另一方面又认为生命人寿孝感支公司还须对免责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属适用法律错误。(三)一、二审法院判决生命人寿孝感支公司在商业保险中为无证驾驶等法律禁止性规定行为承担保险责任,将严重违背法律的价值取向。生命人寿孝感支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审查查明: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于2014年12月3日变更为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本院认为:(一)关于本案应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禁止性规定不同于法定免责条款。禁止性规定是命令当事人不得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定,属于禁止当事人采用特定模式的强行性规范。法定免责条款是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不承担责任的情形。虽然本案张月明属无证驾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但无证驾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禁止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没有规定在此情形下保险公司可以免责。故生命人寿孝感支公司将无证驾驶作为免责事由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案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二)关于一、二审法院一方面认为生命人寿孝感支公司对无证驾驶行为履行了提示义务,另一方面又认为生命人寿孝感支公司还须对免责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是否属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之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生命人寿孝感支公司在本案中虽有提示,但并无证据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已对免责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故一、二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判令生命人寿孝感支公司赔偿保险金并无不当。生命人寿孝感支公司认为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生命人寿孝感支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小丹审 判 员  杨豫琳代理审判员  张 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华 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