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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权小红诉范春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权小红,范春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07号原告:权小红。被告:范春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权小红诉被告范春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经协商好,不需要法院继续审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权小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权小红自愿负担。审判员  肖丽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 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