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权小红诉范春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权小红,范春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07号原告:权小红。被告:范春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权小红诉被告范春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经协商好,不需要法院继续审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权小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权小红自愿负担。审判员 肖丽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 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