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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坊交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邓光顺、邓光洪等与刘雪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光顺,邓光洪,刘雪,张荣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坊交初字第92号原告邓光顺,男,1956年4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潍坊市坊子区。原告邓光洪,男,1963年6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潍坊市坊子区。以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游洪梅,山东伟弘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周晓林,山东伟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雪,女,1987年10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潍坊市坊子区。被告张荣峰,男,1977年7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潍坊市潍城区。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刘选民,男1963年11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潍坊市坊子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7870号。法定代表人陈洪英,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勇,男,1967年1月24日生,汉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职工,住。原告邓光顺、邓光洪与被告刘雪、张荣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行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光顺、邓光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保全费420元,共计820元,由原告邓光顺、邓光洪自愿负担。审 判 长 田 静代理审判员 郝 琳人民陪审员 牛洪起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萌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