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武汉市四源汇商贸有限公司与罗豫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四源汇商贸有限公司,罗豫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174号原告武汉市四源汇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四平。委托代理人黄慧芬。被告罗豫鄂。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四源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罗豫鄂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四源汇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告罗豫鄂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罗豫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四源汇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四源汇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市四源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程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