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河紫法民一初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张爱平诉钟健雄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年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紫法民一初字第575号原告张某某,女,1978年10月9日出生。被告钟某某,男,1969年1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曾康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曼婷第1页共1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