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紫法民一初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张爱平诉钟健雄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年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紫法民一初字第575号原告张某某,女,1978年10月9日出生。被告钟某某,男,1969年1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曾康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曼婷第1页共1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