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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民一初字第00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郭文汉诉汝红、张灵峰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文汉,汝红,张灵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0641号原告:郭文汉,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汝红,女,197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张灵峰,男,197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文汉诉被告汝红、张灵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文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文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先勤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