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民一初字第00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郭文汉诉汝红、张灵峰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文汉,汝红,张灵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0641号原告:郭文汉,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汝红,女,197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张灵峰,男,197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文汉诉被告汝红、张灵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文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文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先勤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