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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1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521号原告赵某某,住德惠市。被告李某某,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返回原告50元,由原告负担50元;邮寄费7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景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世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