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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初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杨绪广与董孝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绪广,董孝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成民初字第508号原告杨绪广。委托代理人张金良。被告董孝丽。原告杨绪广诉被告董孝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邵全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绪广的委托代理人张金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董孝丽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绪广诉称,被告董孝丽于2013年8月15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有借条为证。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借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具状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被告董孝丽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原告杨绪广的委托代理人提交如下证据:欠条一份,借条载明:今欠现金伍万元整(50000),署名董孝丽,时间为2013年8月15日。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有关联,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综合以上证据以及原告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8月15日,被告董孝丽借原告杨绪广现金5万元,出具欠条一份,借条载明:今欠现金伍万元整(50000)。经原告催要,被告董孝丽未偿还借款。本院认为,原告杨绪广为被告董孝丽提供借款,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董孝丽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孝丽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杨绪广借款5万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董孝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邵全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岳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