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赵民初字第1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娄玉英与孙红洋抚养费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玉英,孙红洋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赵民初字第1103号原告:娄玉英(曾用名娄新华),女,汉族,齐河县人。委托代理人:崔守云,齐河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孙红洋,男,汉族,齐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娄玉英诉被告孙红洋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娄玉英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玉英撤回对被告孙红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娄玉英负担。审判员 鞠健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孟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