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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1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谭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河民初字第1250号原告谭某,农民。被告高某,农民。原告谭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纪坡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再婚。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性格各异,经常为一些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不尽家庭义务,不给原告生活费用,使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高某未出庭应诉也未提交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再婚。原、被告结婚初期感情尚可,现因感情不和已分居。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已经建立起较深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虽偶有矛盾,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被告的情形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情形,双方仍有和好可能,故不能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谭某与被告高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谭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纪坡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