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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三初字第9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宁波菲仕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与天津垲鑫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菲仕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垲鑫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三初字第949-1号原告宁波菲仕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高新区光华路299弄12幢28号。法定代表人任文杰,总裁。被告天津垲鑫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靓锦名居13-1010。法定代表人王承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菲仕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垲鑫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菲仕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4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972元。审 判 长 李 蓓代理审判员 李 铁人民陪审员 焦玉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