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麻城行非审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李胜球、刘秀琳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的非诉审查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麻城行非审字第00085号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黄立文,系该局局长。被申请人李胜球,男。被申请人刘秀琳,女。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对李胜球、刘秀琳违法生育一案于2014年7月9日作出的麻卫计征字(2014)第139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所作的麻卫计征字(2014)第139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该征收决定,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程序合法,且被执行人李胜球、刘秀琳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又未提起诉讼。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麻卫计征字(2014)第139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麻卫计征字(2014)第139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广军审 判 员  董 涛人民陪审员  汪鲁兴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占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