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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439号原告李某,女,生于1990年5月8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被告尹某某,男,生于1989年5月23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刘 琦 刘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婷王婷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