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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安民初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李寿平与王科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寿平,王科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初字第661号原告李寿平,男,生于1977年1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王科进,男,生于1963年3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寿平诉被告王科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寿平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寿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300元,由原告李寿平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 判 长  龙彦羽人民陪审员  曾昌意人民陪审员  蒋有富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陈洪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