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恢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青岛梦巴黎服装总汇、青岛海上大世界装饰工程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梦巴黎服装总汇,青岛海上大世界装饰工程公司,张龙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恢字第373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梦巴黎服装总汇,住所地青岛市。法定代表人庄岩梅。被执行人青岛海上大世界装饰工程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法定代表人张龙福。被执行人张龙福,男,196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梦巴黎服装总汇与被执行人青岛海上大世界装饰工程公司、张龙福债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青民二终字第1025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此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青民二终字第102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耿劲松审判员 徐 勇审判员 李志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同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