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执字第3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罪犯刘平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3366号罪犯刘平,男,汉族,初中文化,1981年4月25日出生于江苏省句容市,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5日作出(2005)镇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8日作出(2008)苏刑执字第023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刘平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该院又于2010年8月9日作出(2010)苏刑执字第0397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刘平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刑期至2029年5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该院分别于2012年3月21日、2013年9月25日作出(2012)、(2013)宁刑执字第1231号、第664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平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刑期至2027年4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刘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刘平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该犯未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未履行财产刑,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平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6年5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谢宇飞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