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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执字第01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施腊珍与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施腊珍,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执字第01923号申请执行人施腊珍,女,1962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执行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城胜利北路,组织机构代码70386585-2。法定代表人肖春虎,该公司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施腊珍与被执行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执行。经审查,本案据以执行的(2014)宜开商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而尚未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施腊珍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许乐群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建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