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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4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刘德喜与山东林河科技经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418-4号申请执行人刘德喜与被执行人山东林河科技经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18日作出的(2005)历民初字第20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刘德喜申请,该案依法进入执行程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德喜与被执行人山东林河科技经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扣留了被执行人山东林河科技经贸有限公司以济南历下宝丰晨龙山庄名义出租的房屋租金,案外人济南历下宝丰晨龙山庄向我院提交了执行异议,该异议正在审查处理中,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的(2005)历民初字第2020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 东执行员 郭本厚执行员 崔运森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甲宗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