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中民二终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许传坤与延边吉姆兄弟时装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传坤,延边吉姆兄弟时装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二终字第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许传坤,男,汉族,1997年2月23日生,无职业,现住汪清县。委托代理人:隋芙红,龙井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延边吉姆兄弟时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人民路**号。法定代表人:陈颂,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白振科,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许传坤与被上诉人延边吉姆兄弟时装商贸有限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延吉市人民法院(2014)延民初字第40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14)延民初字第401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延吉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退还给上诉人许传坤。审判长 董志忠审判员 崔 玉审判员 沙 卓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朴亨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