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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刑初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陈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凤刑初字第00140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驾驶员。2014年12月30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0日经凤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凤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月22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刑诉(2015)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艳、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30日8时54分许,被告人陈某驾驶临牌为苏A×××××的小型普通客车沿门临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凤阳县临淮关镇百姓缘大药房门前路段时,碰撞到行人汪宏友,造成汪宏友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凤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汪宏友无责任。案发后,陈某于2014年12月30日主动到凤阳县公安局投案;双方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某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可以适用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杨某、胥某、汪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安徽中都司法鉴定所皖中司鉴(2014)384号酒精检测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驾驶证、临时行驶车号牌、到案经过、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与被害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取得对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具有自首情节,与被害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具有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浦春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欧丽云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