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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执字第00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枞阳县凤凰山市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与陆忠华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枞执字第00300号申请执行人:枞阳县凤凰山市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法定代表人:施米贵,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陆忠华,男,汉族,枞阳县人,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申请执行人枞阳县凤凰山市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陆忠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陆忠华于2015年4月30日前按本院(2015)枞民二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枞民二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 倩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章胜莲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