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山商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张艳霞与泰安陶然居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霞,泰安陶然居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山商初字第246号原告张艳霞,女,1974年8月出生,汉族,泰安市泰山区居���,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代理人刘晓亮,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安陶然居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法定代表人王树昆,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艳霞诉被告泰安陶然居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艳霞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艳霞撤诉。撤诉费12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