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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侵占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王×

案由

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延刑初字第27号自诉人蒋×,男,1957年9月15日出生。被告人王×,男,1971年7月14日出生。自诉人蒋×以被告人王×犯侵占罪,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自诉人蒋×指控被告人王×犯侵占罪的证据不足,经本院说服,自诉人蒋×坚持告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自诉人蒋×对被告人王×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于术文代理审判员  孙建萍代理审判员  王永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安雪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