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0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桂某与吴某甲、吴某乙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某,吴某甲,吴某乙,胡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721号原告:桂某,男,1991年1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代理人:XX,安徽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饶明旺,安徽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甲,女,汉族,农民,住凤台县。被告:吴某乙,男,汉族,住凤台县。被告:胡某,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某与被告吴某甲、吴某乙、胡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公告,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曹非凡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