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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0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桂某与吴某甲、吴某乙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某,吴某甲,吴某乙,胡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721号原告:桂某,男,1991年1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代理人:XX,安徽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饶明旺,安徽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甲,女,汉族,农民,住凤台县。被告:吴某乙,男,汉族,住凤台县。被告:胡某,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某与被告吴某甲、吴某乙、胡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公告,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曹非凡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