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杨某与应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应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民初字第42号原告:杨某。被告:应某。委托代理人:赵谷音,浙江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应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4月30日提出撤回对被告应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应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099元,减半收取7049.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此款已缴纳)。审 判 员 李育金人民陪审员 李加兵人民陪审员 张全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颜确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