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湖执行字第2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杜蔚萍与陈伟强、陈细丽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蔚萍,陈伟强,陈细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湖执行字第2011-1号申请执行人杜蔚萍,女,汉族,1973年3月12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陈伟强,男,汉族,1973年5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惠安县。被执行人陈细丽,女,汉族,1970年11月14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申请执行人杜蔚萍与被执行人陈伟强、陈细丽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7日作出的(2013)湖民初字第25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的债权175000元及利息尚未受偿。被执行人陈伟强所有的闽DSJ1**、闽DER8**号车辆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因暂无实际扣得上述车辆,故无法处置。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再恢复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3年4月27日作出的(2013)湖民初字第25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张艺杰代理审判员 樊 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洪福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