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五初字第2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重国与东营市升茂肥料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重国,东营市升茂肥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五初字第297-1号原告王重国,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东营市升茂肥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饶县丁庄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丁子元,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重国诉被告东营市升茂肥料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13.9万元存款或相当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东营市升茂肥料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在广饶县丁庄镇西工业园**号厂区内的车间四间、办公室十三间、设备一宗(有机肥烘干设备一套,挤压造粒机设备一套),查封期间为二年,自2015年4月30日至2016年4月29日止。查封期间允许被告使用,但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抵押、变卖等处分手续,否则负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志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成 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