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中民终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陈某与冷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冷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中民终字第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冷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上诉人冷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原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2014)陵民初字第6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冷某于2015年4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冷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冷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冷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涛审 判 员 姜 南代理审判员 王子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魏洪敏送达时间:2015.5.8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