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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中民终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陈某与冷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冷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中民终字第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冷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上诉人冷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原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2014)陵民初字第6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冷某于2015年4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冷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冷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冷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涛审 判 员  姜 南代理审判员  王子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魏洪敏送达时间:2015.5.8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