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460号原告:于某某。委托代理人:张岚,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某某。原告于某某与被告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于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司利国审 判 员 孙小月人民陪审员 李安琪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