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刑二终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眭志灿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眭志灿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刑二终字第288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眭志灿,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6月11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4年7月6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2月29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7年1月16日刑满释放;还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0月15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2年5月2日刑满释放;再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30日被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8月31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4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辩护人钟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眭志灿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2015)深福法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眭志灿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并听取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2年11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眭志灿与贺某(另案处理)、马某(另案处理)来到深圳市福田区××村,由马某在外望风,眭志灿、贺某则撬门进入被害人叶某及其家人的住处即××村××栋××室,盗走中国银行成立100周年纪念金条一块(经鉴定,重100克,价值人民币42500元)、佳能ef16-35mmf2.82相机镜头一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380元)、索尼hdr-srde摄像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50元)、松下dmc-fz200相机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750元)以及其他物品。被告人眭志灿与贺某、马某还于当日以同样方式,对被害人王某的住处即园岭新村3栋一单元601房实施了盗窃(具体财物不详,未能鉴定)。2014年8月31日,被告人眭志灿被民警抓获归案。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眭志灿的身份材料、前科刑事判决书、同案犯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材料、盗窃现场照片、部分涉案财物发票、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告人眭志灿的供述及辩解,被害人叶某、王某的陈述,证人李某、贺某、马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涉案财物价值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原判认为,被告人眭志灿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结伙入户窃取公民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同案犯贺某、马某均证实被告人眭志灿入户实施盗窃行为,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同案犯马某证实三人盗窃了××村×栋×单元××房,与被害人陈述、监控录像截图等证据相印证,依法予以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入户盗窃的数额达到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而被告人眭志灿与他人结伙入户盗窃的数额已超过五万元,构成情节严重,应当确定其法定刑为有期徒刑三年至十年。被告人眭志灿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眭志灿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眭志灿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在共同犯罪中仅负责望风,所起作用较小,并非主犯。被盗窃物品并未缴获到实物,据此作出的鉴定结论与案件事实不符,认定的涉案金额存疑。原审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过重,请求依法改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原审判决所采信的证据已当庭质证,经本院审理未发生变化,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眭志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结伙入户窃取公民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眭志灿伙同他人,共同入户盗窃涉案财物,并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由其本人亲自实施撬门入户,具体实施盗窃行为的事实,有其本人及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相关物证、书证证实,足资认定。原审法院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情节对其依法量刑,并无不当。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宇审判员 肖 艾 新审判员 涂 平 一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敏(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