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中法执监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2015)永中法执监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唐美华与被执行人唐新军、李云、陈明华、欧阳明辉、彭解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儒)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美华,唐新军,李云,陈明华,欧阳明辉,彭解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中法执监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唐美华,女。被执行人唐新军,男。被执行人李云,男。被执行人陈明华,男。被执行人欧阳明辉,男。被执行人彭解胜,男。申请执行人唐美华与被执行人唐新军、李云、陈明华、欧阳明辉、彭解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即本院作出的(2013)永中法民二终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一案,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1日立案执行。现因执行工作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唐美华与被执行人唐新军、李云、陈明华、欧阳明辉、彭建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即本院作出的(2013)永中法民二终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一案,由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执行。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伍绍儒审判员 龙建辉审判员 陈连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阳少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