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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咸中刑减字第000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王文斌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文斌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刑减字第000220号罪犯王文斌,现在陕西省黄陵监狱服刑。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日作出(2012)黄刑初字第00008号刑事判决,以王文斌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3月13日),并处罚金4000元。判决生效后,2012年12月10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提请对罪犯王文斌减刑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文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极12个,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文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极12个,并于2012年7月14日向黄龙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4000元。王文斌系主犯、病犯。上述事实,有《计分考核个人台账卡》、《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老病残罪犯鉴定表》、(2012)黄刑初字第00008号刑事判决、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文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因其系病犯,且能积极主动向人民法院缴纳罚金,对其减刑予以从宽,但其系主犯,对其减刑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文斌有期徒刑剩余刑期予以减完,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仍按原判决执行(已缴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昌柱审 判 员  张 娟代理审判员  倪治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樊志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