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执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方娅君与武汉冠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娅君,武汉冠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执字第525号申请执行人方娅君。被执行人武汉冠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80号中南大厦三门10层1007室。法定代表人张启斌,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方娅君与被执行人武汉冠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009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冠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冠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即向申请执行人方娅君支付赔偿金55200元、年休假工资差额6620.68元、失业保险待遇损失21840元及2014年7月份工资643.68元,承担本案执行费116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武汉冠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扣留被执行人武汉冠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存款或者其它应得收入人民币85838.19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4月30日止为368.83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舒光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毕 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