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执字第6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唐茂栋与唐丽华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民执字第648-1号申请执行人唐茂栋。被执行人唐丽华。申请执行人唐茂栋与被执行人唐丽华确认所有权纠纷一案,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7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执字第648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遵福审 判 员 李 洁人民陪审员 王 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