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刑再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王龙宇贩卖毒品再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沙明远,姜洪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376号原告沙明远委托代理人王兆侠,男,195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龙湾路98号1-5-2。被告姜洪君原告诉称,2014年11月19日,被告以急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40000元,口头约定2014年11月末还清,借款到期后未还,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要有明确的送达地址,因原告提供地址,本院未能送达,经本院查证后亦无法向被告送达,因此应该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沙明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杰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萍 来自: